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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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 请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规划局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 ||
来信人 | 曹** | 来信日期 | 2015-06-11 |
信件索引号 | 信20150607006 | ||
信件内容 |
常德市人民政府: 今有常德市规划局因市三中拟调整校园总平面规划方案召开听证会,利害关系人指出:常德市三中是城市里的、普通的、完全中学。国家对这类学校有明确的建设标准,并以事实、证据和法规对该方案的行政审批程序、虚构国家标准有风雨操场的建设面积指标、三中校园内有荒废15年约4000平方米土地被居民种植小麦蔬菜和有人违反党中央政治纪律未处理等问题提出异议。 然而市规划局于5月27日出具一份《市三中拟调整校园总平面规划方案听证会报告》。该《报告》将利害关系人列举的事实、证据和法规全部否定,却没有明确用文字写明这就是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究竟决定了什么,让人一头雾水。本人因此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复议。市政府法制办看了市规划局的《市三中拟调整校园总平面规划方案听证会报告》后认为此报告不妥,三次打电话给市规划局,指出此《报告》不能代替行政许可决定书,因此无法受理行政复议。而市规划局只在电话中口头说这份《报告》就是行政许可决定书,却坚持不肯另外出具决定证明。 根据《亚洲通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和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应向公众公开作出正式的决定。而该《报告》连已经作出决定的词语也没有。我不知道市规划局当事人与市三中当事人之间究竟有何猫腻,因为这很像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害怕利害关系人对他们起诉论理。 请看市规划局《市三中拟调整校园总平面规划方案听证会报告》首尾两页的内容。证明该《报告》没有“决定”的词语。 现请求:常德市人民政府责成市规划局依法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否则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一查到底。 附:致市规划局的一封信、行政复议申请书已交市规划局 此致敬礼曹先辉2015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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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状态 | 已公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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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长热线办 | 回复日期 | 2015-07-01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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